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自备车补偿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1998]441号 1998-12-10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经研究,现对我省铁路自备车补偿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销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支付给云南省铁路自备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自备车公司)的铁路自备车补偿费可按“运费”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自199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准予抵扣的铁路自备车补偿费为自备车公司开具的“云南省铁路自备车货运专用发票”(见附件,2-5联分别为报销凭证、记帐、发站留存、抵扣)上的运费金额。1998年12月31日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货物取得由自备车公司开具的“云南省其他服务统一发票”上的铁路自备车补偿费,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云南省铁路自备车货运专用发票”由自备车公司专用。发票要全部联次一次填写,各联内容,金额一致,且项目齐全,不得涂改,否则不能作为扣税的依据,不予扣税。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铁路自备车补偿费扣税情况的检查,一旦发现有欺瞒行为的,不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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