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地税政[2005]22号 2005-3-4 税屋提示——依据湖地税政[2007]115号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自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05]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近郊区范围是指:318国道外环线以西与湖州建成区结合部、太湖旅游度假区以南与湖州市建成区结合部;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年征收一次,当年8月1日起10日内缴纳。 三、对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当年8月1日起10日内缴纳;对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产税,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金融企业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原《关于加强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管的实施意见》(湖地税政[2001]59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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