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税联发[1994]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0-13
摘要:工会疗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及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税联发[1994]7号      1994-10-13


各分局:

  关于工会疗养院(所)的征免税问题,我局深税发[1994]485号文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第九点已有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4]7号文对《通知》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税问题有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通知》第九点中规定视为“其他医疗机构”的工会疗养院(所)范围,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电话签复:工会疗养院(所)系指省总工会办的疗养院,不包括其他部门办的疗养院。据问有关部门了解,我省由省总工会办的疗养院共有13家(名单详见附表,下简称“工会疗养院”)。

  二、对工会疗养院为工会系统疗养人员提供治病、防病、康复等方面的医疗服务(包括为这些服务项目提供的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业务)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可按《通知》第九条规定免征营业税。经营其他项目,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征税。

  三、工会疗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及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疗养院兼营其他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医疗服务和其他应税务劳务的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医疗服务收入与其他应税劳务收入应一并征收营业税。”特此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10月13日

  附:

广东省总工会疗养院所属名单

  1、广东省第一工人疗养院(广州市)

  2、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广州市)

  3、广东省疗养员接待站(广州市)

  4、广州市工人疗养院(广州市)

  5、广州市第二工人疗养院(花都市)

  6、广东省第三工人疗养院(台山市)

  7、汕头市东山湖矿泉疗养院(汕头市)

  8、汕头市岩石工人疗养院(汕头市)

  9、梅州市合水职工疗养院(梅州市)

  10、广东省总工会鼎湖疗养院(肇庆市)

  11、湛江市工人疗养院(湛江市)

  12、佛山市工人疗养院(佛山市)

  13、深圳市溪冲度假村(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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