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税联发[1994]7号 1994-10-13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工会疗养院(所)的征免税问题,我局深税发[1994]485号文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第九点已有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4]7号文对《通知》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税问题有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通知》第九点中规定视为“其他医疗机构”的工会疗养院(所)范围,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电话签复:工会疗养院(所)系指省总工会办的疗养院,不包括其他部门办的疗养院。据问有关部门了解,我省由省总工会办的疗养院共有13家(名单详见附表,下简称“工会疗养院”)。 二、对工会疗养院为工会系统疗养人员提供治病、防病、康复等方面的医疗服务(包括为这些服务项目提供的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业务)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可按《通知》第九条规定免征营业税。经营其他项目,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征税。 三、工会疗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及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疗养院兼营其他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医疗服务和其他应税务劳务的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医疗服务收入与其他应税劳务收入应一并征收营业税。”特此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10月13日 附: 广东省总工会疗养院所属名单 1、广东省第一工人疗养院(广州市) 2、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广州市) 3、广东省疗养员接待站(广州市) 4、广州市工人疗养院(广州市) 5、广州市第二工人疗养院(花都市) 6、广东省第三工人疗养院(台山市) 7、汕头市东山湖矿泉疗养院(汕头市) 8、汕头市岩石工人疗养院(汕头市) 9、梅州市合水职工疗养院(梅州市) 10、广东省总工会鼎湖疗养院(肇庆市) 11、湛江市工人疗养院(湛江市) 12、佛山市工人疗养院(佛山市) 13、深圳市溪冲度假村(深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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