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移动通信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1998]41号 1998-8-25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函[2010]10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3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移动公司代收费用征免营业税的问题的请示》(庆地税政字[1998]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据此,对移动通信公司代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等),均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计算应纳营业税税款。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7号)文件规定,无线电管理费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因此,对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收取的无线电管理费(包括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等)已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不征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对你县移动通信公司向用户收取的“省际漫游费”收入,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其营业税应在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就地缴纳入库。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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