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信息质量全省联动检查的通知 苏财监[2017]37号 2017-6-19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关于开展全省2017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财监[2017]31号)要求和我厅2017年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我厅决定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信息质量全省联动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记账行为,促进代理记账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的服务,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同时,同步开展代理记账机构行业专题调研。综合运用走访座谈、调查问卷、统计分析等方法,深入了解代理记账行业发展现状,分析不同类型代理记账机构的服务对象、收入构成、人力资源、盈利能力等情况,研究影响制约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探寻优化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的建议措施。 二、检查组织 (一)检查对象。从财政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中选取省本级和各市县具体被检查机构名单。省本级及各市县检查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户。注重选取年收入200万以上和客户数量在20家以上的代理记账机构,兼顾不同业务规模,将部分中、小型代理记账机构也纳入检查范围。全省拟选取169户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检查(检查对象见附件1)。 (二)检查方式。按照“联动检查,分级处理”原则,省厅负责组织实施对南京、镇江、常州市各1家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复核处理工作;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复核处理工作。实行“查调结合”,在检查工作进行的同时,同步开展专题调研。 (三)时间安排。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2017年5月25日—6月15日):搜集检查依据、汇总报备信息、开展查前调研、拟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 2.实施阶段(2017年6月16日—7月31日):完成现场检查和复核审理。 3.处理处罚和整理汇总(2017年8月1日—9月30日):完成数据整理汇总,材料总结报送、处理处罚公文制发、档案整理归集等工作。 (四)中期督导。省厅将于8月上旬在南京组织召开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期分析会,相关市县汇报交流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厅对相关市县检查工作的组织情况、检查程序履行情况和检查工作质量进行抽查,中期督导时间另行通知。 (五)材料上报。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2017年9月22日前,将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调研总结材料(可并入会计监督检查总报告)、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违规问题统计表(附件3)和代理记账业务客户及收费情况统计表(附件5)报送至各设区市财政局。各设区市财政局于9月30日前,将市本级连同所辖县(市、区)材料汇总后一并上报省厅。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调研总结要全面反映各地检查工作的主要做法、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和下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对策建议等内容。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检查中总结的经验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典型案例等,可以简讯方式上报省厅。 三、检查内容 (一)设立条件与信用公示方面 1.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是否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为专职从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是否不少于3名;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是否均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否存在无证上岗现象;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制定了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实施前,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是否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实施后,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在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内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是否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是否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是否按规定申领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二)年度报备方面 代理记账机构是否于2017年4月30日前,向“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或财政部门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2016年度)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是否在2017年4月30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代理记账机构报送的相关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是否存在虚报瞒报现象等。 (三)执业质量及会计信息质量方面 1.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是否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明确包含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是否明确包含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约定;是否明确包含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是否明确包含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是否明确包含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等。 2.代理记账机构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是否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予以拒绝等。 3.抽选部分代理记账机构客户的会计账簿,检查代理记账机构不相容岗位是否相分离,原始凭证客户单位负责人是否签名,会计凭证制单、复核签字是否符合规定,填写是否规范;内部审核、复核制度是否履行到位;客户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是否缺失;是否存在违规自制原始凭证、甚至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现象;是否存在以虚假业务入账抵扣税款、人为调整税负现象;会计业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等。 4.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是否齐全,是否未包含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等。 5.代理记账机构自身业务是否按照相关会计准则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开具代理记账业务发票,是否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税费等。 四、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四)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16]24号); (五)相关行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六)其他相关法规和文件。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是财政部门履行市场经济秩序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各市、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把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强化责任,精心部署落实。要抽调检查力量组成检查组并保障检查工作经费。在坚持财政部门为主的基础上,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实检查力量,适当聘请社会专业人员参与,确保检查工作力量。各被检查代理记账机构应及时提供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所需资料,认真填写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信息表(附件4)和代理记账业务客户及收费情况统计表(附件5),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 (二)提高检查质量。各市、县检查人员要加强对相关业务的学习,吃透文件政策精神,掌握检查方法,切实做好查前准备工作。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文件严格规范检查行为,确保检查客观、公正、高效。要全面建立复核审理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防控检查风险,依法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适当、程序适当、尺度统一。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的违规问题,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实行公示公告。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全省2017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财监[2017]31号)全面实行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查前公示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单位名单以及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并采用正式文书格式在财政部门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查后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等情况,并应采用正式文书格式在财政部门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积极探索对代理记账机构查处问题进行逐户公告。省厅对各市、县代理记账机构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情况进行督促和考核。 (四)严肃检查纪律。各级财政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严肃财政监督检查纪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等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通过检查承诺、检查告知等多种防范措施,树立财政监督队伍的良好形象。 联系人:鲁风;联系电话:025-83633214 附件: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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