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话气象信息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4]307号 2004-05-14 各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气象局与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广东分公司、广东电信有限公司合作开展气象短信息服务及“121”电话气象服务,由其属下广州国际专业气象台与各市、县(区市)气象局(台)共同承办。气象部门的服务收入由广州国际专业气象台统一与上述省级电信运营机构集中结算后,再按照各市、县(区市)用户量逐级分割到各市、县(区市)气象局(台)。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上述气象信息服务业务,应分别由提供气象信息服务的广州国际专业气象台及各市、县(区市)气象局(台)按照各自用户量分割后实际取得的气象信息服务收入在当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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