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税政[2003]4号 2003-3-10 税屋提示——
1.依据津财法[2011]34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的通知,自2011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津地税流[2009]1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自2009年7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次(日)营业额100元。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二、凡因帐务设置不全,帐簿混乱等原因无法核实营业收入,按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核定征税的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起征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征税。 天津市财政局 2003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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