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1998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变动及税收会计、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 晋国税计发[1998]6号 1998-01-05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1998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修改变动较大,为满足税款征收的需要,保证税收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7号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预算收入科目变动及税收会计、票证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预算收入科目变动事项 1、取消"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等"类"级科目和按税种设置的"款"级科目,直接按税种设置"类"级项目。 2、在部分"款"级科目下增设按经济类型划分的"项"级科目。 3、"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由"款"级科目改为相关税种下的"项"级科目,其预算级次随正税确定。 二、税收会计处理1、为保持税收会计科目的相对稳定,1998年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暂设置"工商税收"类总帐科目,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及核算内容仍按省局《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的实施办法》执行;2、取消有关"能交基金"、"调节基金"的总帐科目,在"其他收入"类总帐科目下增设"能交基金"、"调节基金"明细科目,用来核算欠缴、清欠的"两金"收入;3、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涉外税收税额统计表中增设有关栏目,准确反映该税种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加收情况。即在"增值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的"二、进口货物增值税"前,增设"(五)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在"消费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的"二、进口消费品消费税"前,增设"(六)消费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在"营业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的"八、其他行业"下,增设"九、营业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将"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栏一分为二,第一栏为"小计",第二栏为"其中:滞纳金、罚款收入".其报表参数依次改为110,111,1,11(N,10);120,31,1,12(N,10);110,33,1,11(N,10);70,34,1,7(N,10)。同时,晋国税计发[1997]41号通知第四款关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在相关报表中反映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税收票证填写要求为满足国库、税务部门分经济类型核算入库税金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办理税款退库手续时,均应严格按照1998年预算收入科目及票证填写的有关规定,认真填写税收缴款收,税收收入退还书等票证,保证各项税收收入准确及时地划分、报解。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