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地税征[2009]37号 2009-02-1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第三条删除。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起,本法规废止第二条第二款。
现就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个人出租房屋纳税手续时,应携带出租人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或其他证明房屋性质的资料,各局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出租房屋性质,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个人非住房出租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 (一)分税种计征方式:按照现行各税种政策规定,分别计算缴纳各项税费; (二)[条款废止]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 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我市营业税起征点(含)以上的,按照12%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各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以下简称“征收人”)在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上述税费时,应按营业税科目(服务业租赁业子目)、房产税科目(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和个人所得税科目(财产租赁所得子目)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12%综合征收率的入库比例:个人所得税科目占1%,营业税科目占5%,房产税科目占6%,并向纳税人填开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房产税的完税证明。 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我市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按照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各项税款,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人在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上述税款时,应按个人所得税科目(财产租赁所得子目)和房产税科目(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7%综合征收率的入库比例:个人所得税科目占1%,房产税科目占6%,并向纳税人填开包括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完税证明。 三、[条款删除] 自京地税征[2008]237号文件执行之日起,从事个人非住房出租的纳税人,已按照分税种计征方式缴纳税款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退还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 四、本文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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