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3]365号 2003-06-26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3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总局文件规定,同意辽宁省邮政局向沈阳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附表1),由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向锦州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附表1),由其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盈余部分,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省邮政局已将所属各邮政企业的工效挂钩情况报送省局备案,望各市国家税务局对各邮政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不高于“2002年各单位工资总额核定表”(附表2)所列工资总额的,允许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高于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 1.2002年辽宁省邮政企业“收支差额”缴拨明细表 2.2002年辽宁省邮政企业工资总额核定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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