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流字[2000]65号 2000-6-21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办法》第四条 规定,相应调整规范我区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职责分工。即: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或政策)管理部门负责,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税务机关内部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工作。对现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职责分工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地区,在接文后要按区局的要求进行调整,做到上下对口,职责明晰,管理规范,运转协调。 二、凡需重新调整防伪税控系统职责分工的地区,务必做好防伪税控系统新、旧管理部门间业务衔接工作,认真盘点核实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相关软件库存数量,并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过程中要确保金税卡、IC卡等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安全。 三、从2000年7月1日起,对一般纳税人企业需要纳人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要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企业申消表》(附件一),并随正式请示逐级报区局核批。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上级国税机关的批复,向企业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并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程序将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逐票认证。对认证无误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加盖“认证无误”戳记;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对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以上各戳记式样见附件二)。认证戳记由各盟市局按附件二式样,自行刻制使用。 对于认证无误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在同时符合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条 件下,方可准许企业作为扣税凭证。 主管国税机关向企业下达的《认证结果通知书》所附的《防伪税控认证结果清单》式样由各盟市局自行设计、印制使用。 五、国税机关使用的“两卡”及各式认证章 应选派政治可靠、业务熟练的同志专人专职保管使用,并不得兼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各级国税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两卡”安全,“两卡”不用时应将其存放在专用保险柜内。国税机关内部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在案发后24小时内报告区局。 六、国税机关或企业损坏的“两卡”以及按规定收缴的“两卡”,由盟市国税局集中保管、造册登记后定期报送区局,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将其再重新发行给企业使用。 七、主管国税机关应监督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两卡”等防伪税控系统专业设备的安全。 八、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尽快建立用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各种账、表文书,帐、表文书由各盟市局自行印制。 九、关于服务单位问题,按《管理办法》第30条 的规定,应由系统研制生产单位负责,但由于我区地域辽阔,服务单位的组建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期间,要求各级国税部门责成原服务部门继续做好对企业的技术服务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略) 附件二:防伪税控认证戳记样式(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0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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