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3]498号 2003-09-0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税务登记地点和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2]548号)的精神,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承包发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管处)负责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应纳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 近期市局接到部分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和外管处反映,一些区县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代开发票,征收税款。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原有的税收征管秩序。为稳定税源,提高征收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实现源泉控管,确保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稳定性和执行政策的统一性,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对本局执行京地税征[2002]548号文件中关于对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于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要立即停止。 二、对区县有关部门要求地税部门为外地进京施工单位代开发票、征收税款的,各区县地税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现已由本局征收税款的,各局在调查核实后应尽快为相关企业办理退税手续,并通知纳税人到外管处重新办理有关纳税手续。 四、各局要在2003看9月30日前将有关自查情况书面报告市局。 五、从2003年四季度开始,市局将把各局执行京地税征[2002]54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情况列入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之一,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征收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相关税款的,市局将对有关区县局进行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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