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发票领购资格程序和调整发票领购时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5]308号 2005-06-28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27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切实满足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本着依法治税、服务至上、简便操作的原则,在现行发票领购资格审查程序和纳税人领购发票数量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申请发票领购资格审查程序和发票领购时限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发票领购资格审查程序 (一)改进现行发票领购资格行政许可程序中的实地核查。相关的实地核查工作应于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后,并正常报送发票使用信息和缴纳相应税款的前提下,提出需要增加发票使用数量申请时进行。在实地核查过程中,要认真核查纳税人的实际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准确认定应使用的发票种类和实际使用数量,并按核准的发票种类和发票使用数量调整发票核定信息。 纳税人在提出增加发票领购数量申请时,需要重新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 (二)纳税人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修改如下: 1.取消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中要求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复印件、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复印件等申请资料。 2.申请资料增加“实际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主要包括自有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发票领购时限 (一)对于已经取得税务机关核发的“A级企业”信誉证书的纳税人申请集中领购发票的,其现行按月核定的领购数量可以增加到一个季度的数量,且可以一次领购完毕。其IC卡报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按季报数、按季比对。 (二)对于经过发票使用信息数据比对且连续三个月未出现异常情况的纳税人,其发票领购的数量由按一个月调整为按两个月的数量供应发票;连续一年以上未出现异常情况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A级企业”发票领购时限及数量的待遇。 (三)在调整发票核定信息过程中,纳税人要填报《调整发票领购时限申请表》,各局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填报的内容,并由相关科所及主管局长签署意见。 (四)新办企业发票领购的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此次简化发票领购资格程序和调整发票领购时限的重要意义。同时要认真吸取以往在发票管理和税控装置管理中的经验教训,健全完善管理措施,避免或杜绝管理中存在的漏洞,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落实到位。 (二)各局要本着服务至上、简化操作的原则,按照纳税人的实际需要,在依法有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的合理要求并提供相应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拒绝或拖延纳税人的合理要求。 (三)发票管理核验及查询系统正处于开发完善阶段,各局要充分利用现有系统资源,切实做好发票使用信息的数据比对。比对的结果,要采取多种方式告之纳税人。同时,要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日常的税收管理,特别是对发票使用或数据比对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避免错过最佳处理时机。 (四)各局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操作人员的管理职能,加强行为规范,提高管理水平。 (五)各局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及由于调整发票领购时限可能出现的发票领购数量的增长,要建立防范预案,并及时报告市局,认真做好发票使用计划,确保发票的正常供应。 附件:调整发票领购时限申请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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