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2006]10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28
摘要: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6]105号          2006-12-28


  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12月28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进行汇算清缴。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

  纳税人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第四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公式如下:

  (一)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二)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

  第六条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一)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二)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进行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三)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需要报经国税机关审核、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审批权限和时限及时审核、审批;需要报经国税机关备案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备案资料上注明“已备案”字样,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年度会计决算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应如实填写和报送资料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可根据需要,自愿委托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申报。凡实行代理申报的,由纳税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并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代理机构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7号)规定进行税务代理。对申报不实的,一经查出,无论是纳税人或是代理机构原因造成的,纳税人均要负法律责任。对确由代理机构原因造成申报不实而使纳税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由纳税人按有关协议或合同内容追究代理机构的责任,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代理机构进行处罚。

  第十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五条 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规定各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审核。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结合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国税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八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应在每年6月15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度起执行。

  附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国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为该汇算清缴年度内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的所有企业(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除外)。

  二、汇算清缴工作的内容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律为依据,由企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自核和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和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工作总结。

  三、汇算清缴工作程序及要求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宣传准备、具体实施及总结考评三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宣传准备阶段。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认真做好以下汇算清缴宣传、准备工作:

  1.以公告或其它方式(如发送资料、政策咨询等)向纳税人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相关政策法规、应报送的资料及其它应注意事项,也可组织企业,特别是新办企业的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导;

  2.明确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理顺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并根据情况组织对相应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将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部门、人员、职责向纳税人公布;

  3.建立汇算清缴工作台账,以电脑或手工形式记录纳税人纳税年度的确定、获利年度、预缴税款、减免税、亏损弥补、投资抵免、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广告费扣除等情况;

  4.向市局领取或按规定的式样印制汇算清缴有关的表、证、单、书。

  (二)具体实施阶段。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催报、验收、资料的补正、审核,税款的补、退、抵手续。

  1.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企业,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并核定其应纳税额;

  2.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应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l)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会计决算报表的数字、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清楚,计算是否正确;

  (2)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3)企业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国税机关正式批准件,企业所处减免税年度的情况,应何时恢复征税等;

  (4)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事项,是否已办理了备案手续;

  (5)企业应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的事项,是否已办理了审批手续;

  (6)汇总或合并纳税企业是否按《办法》第十六条办理;

  (7)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税票,确认其实际预缴的税额。

  3.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咨询力量,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决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及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4.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5.认真组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工作。

  (1)市局有统一要求的按统一要求执行;

  (2)市局没有统一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要根据日常管理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分析、筛选确定检查对象;

  (3)对税源大户、汇总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做为检查重点;

  (4)主管国税机关的检查工作一是结合汇算清缴进行,在汇算清缴期内进行辅导式检查,查出的问题,只做纳税调整,不进行处罚;二是在汇算清缴期后进行,对查出的问题除进行纳税调整外,还要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6.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按照市局规定的纳税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三)总结考评阶段。主管国税机关要在每年6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项工作,并将汇算清缴报表(报表按市局津国税所[1998]62号文件执行)和工作总结上报市局。工作总结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分析:包括企业自行申报情况及主管国税机关的调整情况(调整项目、金额及依据);对企业的汇算清缴率、所得税预缴率、税收负担率、企业亏损率等指标的情况进行逐项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率低于100%的单位要说明原因。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按行业统计分析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户数、税额,盈利、亏损户数在行业所占的比列;在总户数中所占的比例,并按行业纳税总额由大到小在总结中列示。

  3.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分析:主要分析企业所得税与上年度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其中应重点分析税源大户和占本单位税源主导地位的行业的收入变化情况及原因。

  4.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安排落实情况,对内部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对企业的前期宣传、培训、辅导情况,汇算资料的审核方法。

  5.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或建议,分企业和国税机关内部两个方面。企业方面主要包括自行申报和自核自缴情况、执行汇算清缴办法的情况等;国税机关方面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及工作规程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情况、效果,有无问题,需要如何改进等。

  6.下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打算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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