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9]127号 2009-4-29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和《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89号),现对各地补充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审核,经审核审批,对附表所列企业准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税发[1999]171号以及其他现行文件规定,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及时办理退税。 特此通知。 附件:批准外商投资项目名单(第二批)(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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