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力促进工业改革与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皖地税政二字[1996]406号 1996-11-07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涉及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可加计扣除、单台价值10万元设备仪器可一次扣除、加速折旧审批事项内容废止。
为了深化企业改革、加强工业发展,推进经济体制和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保证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工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发[1996]17号)精神,现就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列支,同时,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推入管理费用,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对企业符合加速折旧条件提取的折旧和承担省及省以上重点技改项目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折旧率上适当增提的折旧,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四、对列入省级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凡技改任务重和有能力开发新产品而资金困难的,经财政、地税机关审批,可按一定比例返还企业上交的所得税,用于补充自有资金。对国家重点项目的重点技术改造新增效益部分的所得税,有承受能力的地市,经财政、地税机关审批,可在3年内“先征后退”,用于归还技术改革项目贷款。 五、对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对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其超过15%税率的部分,经财政、地税机关审批,在“九五”期间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区外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内按规定税率征收的所得税,经财政、地税机关审批后全部返还给企业。 六、对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七、对原材料、机械电子、汽车及轻纺类工业中,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急需发展的项目,其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革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属鼓励发展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改投资分别适用5%和10%的低税率。 八、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以及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煤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对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兴办的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九、对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地税机关审批,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地税机关审批,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十、对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地税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对开采或生产矿产品的企业,因意外事故自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报经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各级地税部门要牢固树立税收工作立足于经济、服务于经济的观念,对国家和省里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同时要加强对各项优惠政策所减免税款和返还资金的管理,督促企业认真按照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以促进我省工业的改革和发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1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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