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258号 1998-10-08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省地税局、省外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63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经营单位应根据省、市外经贸委审批企业名单逐一核对,检查企业有无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年审、验证手续,清理漏管户、漏征户。对违章企业,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供应发票。 二、基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目前由省地税局集中印制,为了更好保证发票供应,请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迅速将“专用发票”需求量报我局,并按规定供票,同时将实际领购发票的企业名单报送我局征管处备查。 三、请省、市外经贸委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开业、变更、注销情况及时抄送我局,以便加强有关发票监管。 附件1.粤地税发[1998]163号 附件2.国税发[1998]9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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