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设立我市地方税发票真伪核对受理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175号 2000-05-11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目前,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倒卖《建筑安装修缮发票》偷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为了加大对假发票的监控力度,堵塞漏洞,净化税收环境,我局决定在下属十个征收分局设立《建筑安装修缮发票》核对受理点,具体办法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受理对象 广州市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委建单位,建安行业总承包单位。 二、受理范围与查核内容 各征收分局发票科(含白云区各征收所,下同)通过电脑发票管理系统,为上述对象(包括非本征收分局所管辖的业户)提供的《建筑安装修缮发票》进行查核,明确其供票税务机关是何区征收分局;购领发票单位名称与开票单位名称是否一致及有关疑点问题。 三、受理程序 (一)业户要求核对《建筑安装修缮发票》,应先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发票核对受理表》上所列内容填写清楚,交有关征收分局发票科进行查核。 (二)征收分局发票科根据业户提供的发票查核开票单位业户名称、发票代码、字轨、号码。查核步骤如下: 1.进入发票管理系统; 2.在“统计查询”模块选择“发票号码”功能; 3.按照提示输入发票号码后击《Tab》健,再点击查询按钮即可。 (三)将查询情况填写在《广州市地方税发票核对受理表》上征收分局意见栏内,盖上受理征收分局部门(发票所)印章,交回查询人一份,自存一份。如有问题的,应及时转送对应的市稽查分局和市局征管处各一份。 各区征收分局应组织做好对《建筑安装修缮发票》受理查询工作,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前来查核发票的纳税人提供服务,共同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附件:《广州市建筑安装修缮发票查询受理表》(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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