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0153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6-29
摘要:不动产交易的税费政策都是由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一明确的,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没有税费政策制定权。我局已经并将继续向上级部门反映,请上级部门在制定不动产交易税费政策时统筹考虑非住宅不动产交易税费负担较重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0153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改革存量门面房交易税费制度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市场调研,科学制定符合各街区实际情况的存量门面最低计税价,废除现行划片定价的简单做法”的建议

  您的这个建议很好,也是我们正在努力的一个方向。在税收实务中,非住宅的实际交易价格很难取得,当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调整的区域最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但划片定价有其局限性,定价不精确,没有考虑特殊路段和特别情况,可能存在个别价格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通过异议处理等方式进行申诉,税务机关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整。近年来,为确保非住宅存量房计税价格与市场价格尽量一致,我局正在全省大力推行非住宅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同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标准房价格和相关参数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及时更新,使评估结果更精准,尽量符合市场实际。

  二、关于“减轻实体经济税费负担,降低存量门面税(费)率”和“科学、合理设定二手门面交易税费计算办法,体现税赋公平”的建议

  不动产交易的税费政策都是由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一明确的,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没有税费政策制定权。我局已经并将继续向上级部门反映,请上级部门在制定不动产交易税费政策时统筹考虑非住宅不动产交易税费负担较重的问题。

  三、关于“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落到实处,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建议

  为规范我省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2018年6月15日,我局出台了《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依程序提出异议处理申请,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异议处理决定;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异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纳税人如发现税务机关存在不按规定执行的情况,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途径投诉或举报,或直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针对您反映的情况,我局已要求相关县市区局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我局将进一步完善相关督导督查、绩效考核等机制和措施,确保《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依法落实到位,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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