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2001]782号 2001-11-12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根据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最新提供的数据,2000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3039元,因此,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确定为6.9万元(含6.9万元,免税标准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执行),超过6.9万元部分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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