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7]187号 2007-08-31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税收征征管软件(V2.0)下发升级补丁前,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制盐企业核定税种选择行业大类和征收品目时,暂选择“其他采矿业”和“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3%)”; 二、各局应加强增值税税收分析,对由于增值税税率下调所造成生产企业增值税增减变化进行分析预测,及时掌握税收变化情况; 三、在文件下发后遇到的问题,各局应及时向市局反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0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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