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尾欠税款清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农[1996]第43号 1996-6-6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发[2001]11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1995年我市耕地占用税的尾欠清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清理征收了部分税款,保证了1995年耕地占用税征收任务的完成。为了进一步解决在1995年清欠中存留的问题,搞好1996年清欠工作和防止新的尾欠发生,从根本上解决耕地占用税的尾欠问题,现将清理耕地占用税尾欠的有关要求和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耕地占用税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要让占地单位和人人在批耕地前就知道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增加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和依法纳税观念。 二、要加强与各级政府、项目审批机关的沟通、配合与协作,要把耕地占用税作为项目论证和审批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对占地面积大、税额多的大型重点建设工程要搞好耕地占用税的事前监控工作,要把耕地占用税列入投资概算,对于没有资金保证的,应暂缓审批。 三、要加强与土地管理部门的配合,落实好耕地占用税的代征办法,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对不交纳耕地占用税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发放批地文件,实行源头控制,杜绝出现新的欠税,以从根本上扭转事后清欠的被动局面。 四、要加强对耕地占用税清欠工作的领导,要把清理耕地占用税欠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组织有关人员,下大功夫进行清欠。要对年1995底以前发生的耕地占用税尾欠,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实事求是地做好清理: 1、对批而未占的各类开发小区,按其实际占用进度和面积征收,占用一笔,征收一笔;对已引资无望,不能上的建设项目,要积极动员其退回土地批件,恢复农用土地,减少耕地的损失和浪费。 2、对于已经占用,生产经营正常,由于资金困难而暂时不能完税的,仍要积极催交,并督促其作出切实可行的缴税计划,限期完税;对于全额纳税确有困难的,要给予其不超过应纳税额50%以内的一次性减免照顾。 3、对于重点建设项目的欠税大户,应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要由欠税单位向征收机关打报告,作出缴纳税款的计划;征收机关根据市政府的批示意见办理耕地占用税的征免。 4、对有能力缴税而屡催不交的欠税单位要严格执行结算纪律,按规定商请银行扣缴,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对长期抗税不交的要提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5、对于已经造成死欠的,各级征收机关要逐一进行严格审查,要由占地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和有效证明,征收机关据以办理减免手续。 6、要与土地管理部门配合,切实发挥土地、税务稽查部门的作用,对未批先占、批非占耕、批少占多的非法占地进行清理,依法补征耕地占用税,决不允许依法用地缴税、非法用地不缴税的不合理现象存在。 7、为充分调动清欠的积极性,根据省财政厅[1990]辽财农税字第238号文件和省地税局辽地税农[1996]9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各地可以从清理1995年底以前的欠税额中提取20%作为奖励留成,用于补充征收经费不足和奖励基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6月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