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2]216号 2002-9-3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整顿加油站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省大部分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的税控装置已实现税控初始化,并投入使用,有效地加强了对加油站的税收征管。目前,由于还有部分加油站加油机税控装置未进行税控初始化,税控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税务机关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控,纳税申报额偏低,造成税收流失。为进一步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现提出如下要求:从2002年10月1日起,对加油机税控装置未进行税控初始化以及加油站财务核算不健全,或加油站纳税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税务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按不低于当地中石油、中石化公司同等加油机枪数的加油站销售额,核定征收其增值税。 以上请各地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9月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