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7]135号 2007-06-01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中市局补充规定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对2007年1月1日以后通知附件所列定点企业生产的药物在流通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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