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11]8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1-11-24
摘要:农机制造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11]88号          2011-11-24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政办发[202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1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政办发[2019]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9年3月7日起,本法规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设施装备水平和生产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精神,现就提升发展农业机械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升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重要意义

  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物质基础、重要内容和主要标志。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农机科技和管理、经营、服务机制创新,农机装备和应用水平明显提高。随着农业加快转型升级、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必须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与此不相适应的是,目前仍存在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农机农艺融合度不高、农机资源利用率偏低、农机工业“低小散”等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农机工业。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顺应现代农业发展趋势和农民群众需求,坚持农机与农艺、农机制造与农机应用融合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引导力度,结合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推进农机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管理创新,拓展农机应用领域,提高农机应用水平,推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为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力争全省农机总动力达到2700万千瓦,水稻、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全程机械化率达到70%以上,规模生产的蔬菜、水果、林业特产、花卉苗木、畜禽、水产的主要生产环节和产品初加工等基本实现机械化;实现农机工业产值800亿元,培育发展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植保机械、渔业机械、茶叶加工机械、笋竹加工机械、喷微灌设施、水泵等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农机产业。

  (三)基本原则。

  ——坚持重点突破、全面发展原则。在继续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基础上,扩大农机应用领域,提升农机在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生产环节的应用水平。

  ——坚持立足应用、统筹发展原则。以市场为导向,大力推广适合农民使用和地形特点的农机产品,着力推进农机农艺融合发展、农机产业与现代农业协调发展。

  ——坚持创新机制、注重效率原则。大力发展现代农机服务组织,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机制,提升农机装备的通用性和动力配套比,提高农机资源利用率。

  ——坚持政府引导、依法发展原则。继续加大对农机购置、使用和农机工业的扶持力度,依法加强对农机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

  三、大力推动农机科技进步

  (一)加强农业机械化科技研发。整合科研单位、高等学校、生产企业和推广部门的农业机械化科研资源力量,健全农机科研协作机制,加强农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关键技术攻关,加快研究开发一批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农机新产品、新技术。加强农业机械研究院所建设。农机科研开发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企业扶持、技术改造、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引导农机企业增加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投入,支持农机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二)大力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化技术。完善“三位一体”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农机推广队伍建设,确保必要的人员与经费,逐步改善基层农机部门工作条件。加强责任农机员队伍建设,落实推广责任。充分利用现有农机化学校、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等资源,加强对农机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操作、维修和保养农机具的技能。结合“两区”建设,建立一批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基地),组织实施农业主导产业机械化示范工程,引导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先进适用农机具。

  (三)构建农机农艺融合发展长效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引导农机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农民迫切需要、与现行农作制度和农艺规范相衔接的农机产品。建立农机和农艺科研单位协作攻关机制,加强农机农艺技术集成。制定科学合理、相互适应的作业规范和农艺标准。以提高农机作业适应性为重点,推动栽培和养殖方式改进、品种选育,形成农机农艺融合发展的技术体系。

  四、积极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

  (一)培育发展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大力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农机经纪人等新型农机服务主体。结合“两区”和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培育一批集作业、加工、维修、培训等多种服务功能的区域性、综合性农机服务中心,因地制宜推行“菜单式”、“托管式”、“全程化”服务。支持粮食重点产区利用粮食收储企业的场地规划建设粮食烘干中心。

  (二)创新农机服务机制。大力推进农机信息化建设,依托“浙江农民信箱”和农机行业网站,构建农业机械化公共信息网络平台,促进农机服务供需对接。鼓励农机专业大户联户合作开展农机服务,鼓励农机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服务。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以及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在收费公路上免收通行费。

  (三)构建现代农机流通体系。大力提升农机流通服务水平,优化市场布局,完善服务网络,发展连锁经营,培育一批辐射面广、服务质量好的大型农机流通企业、品牌农机店和区域性农机市场,健全农机零配件供应网络,提高农机产品流通效率,方便农民购机。建立农机产品售后服务体系,依托重点生产企业、专业流通企业建立售后服务中心,提高服务能力。完善农机产品“三包”制度,健全和规范农机修理市场,明确产品售后维修责任,规范服务程序,提高维修能力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管和安全监理

  (一)强化农机市场监管。完善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标准体系,规范农机销售、作业、维修服务行为。加强在用农机产品质量调查和安全鉴定,重点加强对财政补贴农机的质量监督和跟踪调查。依法加强对农机市场和维修网点的监管,完善农机质量投诉网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加强农机安全监理。认真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依法规范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农机上牌、检验、培训、考试、发证等工作,扎实推进农机安全保险、安全宣教、免费实地检验、机具报废更新等工作。建立健全农机安全动态巡查制度,研究探索农田、场院等道路外行驶的农机安全监管巡查制度。加强基层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公安部门与农机部门要加强合作,完善监管网络。

  六、加快推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

  (一)培育农机制造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鼓励农机制造企业战略重组,加快集团化、集约化进程,形成若干个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和产业集群。完善产业组织结构,形成以大型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相配套的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提升产业集中度和专业化分工协作水平。鼓励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科技型发展道路,提高企业竞争实力。

  (二)优化农机产业和产品结构。建立农机行业市场退出机制,逐步淘汰落后产能,杜绝低水平重复制造,优化产业布局。鼓励农机生产企业由单机制造为主向成套装备集成为主转变,积极开发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环保型农机,优化农机产品结构。大力发展发动机、传动、电控、液压等核心部件产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推进动力机械与配套农具、主机与配件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开发生产,提高农机动力配套比。

  (三)着力提高农机工业制造水平和产品质量。支持农机制造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改善企业研发和生产条件,应用精密成型、智能数控等先进加工装备和柔性制造、敏捷制造等先进制造技术,提高农机制造工艺及装备水平。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应用,提高关键零部件加工精度,逐步淘汰消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工艺和产品。加强生产技术工人培训,提高工人劳动技能,不断提升生产水平。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深入实施农机化促进工程。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农机化促进工程实施力度。各级政府也要安排资金支持农机技术试验示范推广、从业人员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农机购置(更新)补贴、农机服务组织培育、农机安全生产和农村机耕路建设改造等,促进农业机械化全面发展。继续实施并完善农机作业补贴制度,省财政继续对水稻机插、油菜机收、统防统治作业给予补贴,适时组织开展秸秆还田等农机作业补贴试点。建立农机报废更新机制和回收制度,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排放的农业机械。

  (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根据农机存量变化和农业生产需要,及时调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种类和补贴标准,完善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办法。强化购机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公开购机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倒卖补贴指标和补贴产品、套取补贴资金、借补贴之机乱涨价和乱收费等违规行为。根据我省实际,进一步扩大自选补贴产品的品种范围,满足不同区域和不同层次购机需求。支持粮食收储企业购买粮食烘干机、除杂机、输送机,为农民提供服务,确保储备粮质量。

  (三)优化金融服务。进一步加大对农户和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农机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的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积极给予信贷支持,满足合理信贷资金需求。在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采取灵活的贷款期限与还款方式,积极推动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和农机抵押贷款业务等多种融资模式。中小农机制造企业可享受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探索开展农机政策性保险工作。

  (四)认真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服务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开展农业机耕、排灌、植物保护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贯彻落实好农机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农机制造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五)加强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机耕路、进排水渠道、机埠、林区作业道建设力度,改善农机作业环境。加大对农机安全监理、推广鉴定、信息服务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强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在规划、用地、用电等方面积极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机停放场(库、棚),改善农机保养、停放条件。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地要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业机械化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协调和指导农业机械化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业机械化、农机工业发展规划,落实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力度。要切实加强农业机械化综合协调与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力量,保障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服务、自律等作用。

  (二)明确部门分工。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优化服务。各级农机部门要统筹农业、林业、渔业、水利等机械化工作,具体抓好规划指导、政策实施、监督管理、技术推广等工作。农机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制订农机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资金,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监管。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流通行业的指导,加快农机流通体系建设。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农机科研开发的支持力度。石化、电力等单位要保障农机作业用油、用电。其他有关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农机管理人员依法行政和农机经营人员依法经营意识。通过创建“农机化示范区”、“平安农机”等活动,营造促进农业机械化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使用农机作业增加收入的典型例子,科学引导农民购买、使用农机,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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