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财政局关于绍兴市级公立医院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绍市财社[2012]22号 2013-1-1 各县(区)财政局、卫生局(卫计局)、各市级医院: 为贯彻落实《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以及《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19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市级医院职工福利基金管理,现将市级公立医院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公立医院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业务收支结余的30%以内确定,且年提取总额不超过年工资总额的3.5%。 二、各县(市、区)、市本级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财政局 2013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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