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新世纪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定点销售废旧物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7]38号 2007-07-10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流[2008]6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关于要求增加废旧金属定点销售单位的请示》(杭钢[2007]29号),要求对浙江新世纪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收购的废旧金属(限于废钢和废不锈钢)允许对省外和宁波市的大型利废企业实行定点销售,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新世纪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为杭州钢铁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主要承担杭州钢铁集团公司本部废钢铁的收购任务。考虑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同意其对省外和宁波市的大型利废企业实行定点销售(定点销售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对省外和宁波市的大型利废企业的定点销售业务由浙江新世纪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总部统一进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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