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3]532号 2003-9-3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9]17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省实际,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已实行网上申报的芜湖、淮南两市,票表比对工作继续在E-tax系统中进行,实现即时自动比对。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进项税额,应为其上月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额汇总数。 纳税人在申报期内申请认证以前月份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受理,但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只能在下期申报抵扣。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票表比对异常的具体处理办法,改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明电[2003]28号)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申报在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在后,造成当期纳税申报表填报的防伪税控销项税额小于报税系统采集的防伪税控销项税额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比对异常处理”窗口核实后方可办理纳税申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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