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7]175号 2007-12-21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征收机关应及时准确掌握农用地转用审批信息。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有义务告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征收机关。各级征收机关要充分利用好新条例,积极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收集汇总当地农用地转用审批信息,从源头上掌握耕地占用税税源。 二、关于2008年1月1日以前欠税追缴的问题。对于新条例生效前所欠缴的耕地占用税,各级征收机关要认真清理,要利用宣传新条例的契机,通知纳税人在2008年6月30日前申报缴纳。对拒不缴纳的要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罚。 附件:国税发[2007]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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