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2-02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已经与省局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一致,因此应当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02-02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自2022年9月2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0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了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住宅5%;非住宅7%;转让土地使用权8%。202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了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普通住宅5%;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6%。《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已经与省局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一致,因此应当废止。

  二、主要内容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三、施行时间

  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施行时间保持一致,本公告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