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371号 1996-07-1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发[2006]40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7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发[1996]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于我市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仍按深地税发〔1996〕76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试行年薪制,实地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企业,应督促其建立个人所得税征收台帐,加强纳税凭证管理,便于年终核对计算。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0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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