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6]37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7-15
摘要:现将国税发〔1996〕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371号      1996-07-15


各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6]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于我市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仍按深地税发〔1996〕76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试行年薪制,实地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企业,应督促其建立个人所得税征收台帐,加强纳税凭证管理,便于年终核对计算。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07月1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