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征缴契税执行时间的批复[全文废止] 内地税[2006]184号 2006-6-9 税屋提示——
1.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你局《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执行时间的请示》(呼地税字[2006]2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征缴契税执行时间应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5]11号)发文之日起实施,即2005年8月15日起执行。同时公告要求纳税义务发生在2005年8月15日前符合原优惠政策的,要限期进行契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6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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