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饮食业发票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函[1999]151号 1999-08-13 税屋提示——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我省饮食业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饮食业发票的使用范围,巩固“以票管税”成果,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经省局研究决定,现就饮食业发票使用范围做如下补充通知;一、市区范围内可使用各种面额的饮食业定额发票,也可使用剪裁式发票,对“以票管税”的纳税人可使用定额发票,对“双定”征收的纳税人可使用剪裁式发票。 二、县(市)以下饮食业纳税人原则上只准使用饮食业剪裁式发票,不再使用饮食业定额发票。 三、为防止串用、转借等发票违章行为的发生,各市(区)、县分局所辖范围内,不得交叉使用饮食业定额发票和剪裁式发票。各县、区具体使用哪种饮食业发票,由市(地)地税局审定批准。 四、各市(地)地税局在接到本通知后,请将所需发票的使用数量速报省局征管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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