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自产自销的农业生产者购买甜叶菊,是否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52号)的规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 一、植物类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文件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文件的规定: 关于计算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问题根据细则第十七条的法规,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各地反映,—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简化手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甜叶菊应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规定的“糖料植物”。如果贵公司所说的“自产自销农业生产者”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就可以按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或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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