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明电[2004]29号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换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票证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05-31
摘要:按照《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开具的票证(海关专用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第五联需退送税务机关。多数地区国税机关和国库一直按此规定执行,但也有个别地方的国税机关没有掌握这一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换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票证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29号        2004-05-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按照《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开具的票证(海关专用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第五联需退送税务机关。多数地区国税机关和国库一直按此规定执行,但也有个别地方的国税机关没有掌握这一联。为了加强国内增值税抵扣管理,各地国税机关与国库要加强合作,国库将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票证(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第五联及时退送国税机关,国税机关应每月核对票证与报表的税款数额,保证票证完整不缺。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05月3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