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12-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 二、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经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业的,应按其主营行业(以其经营收入的比重确定),依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确定适用的征收率。 四、本公告从2018年2月1日起执行。《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怀化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5日 附件: 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及目的 怀化市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2月24日下发了《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4年第4号公告),因为公告中依据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7]6号)文件已宣布失效,为了维护公告的法律严肃性,我局依据相关法律及总局相关文件,决定重新发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统一规范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方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及时掌握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变动情况,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遵从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标准进行了明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核定征收纳税人为怀化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 二、明确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加工修理修配业;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不含房屋出租);建筑业和其他行业按1.5%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按2%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住房转让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明确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明确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经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业的,应按其主营行业(以其经营收入的比重确定),确定适用的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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