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2008]136号 财政部关于返还全国社保基金2003—2007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8-10-29
摘要:鉴于上海市和深圳市税务机关分别无法开据2005年1月以前和2008年8月以前全国社保基金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纳税凭证,原则同意你会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盖章确认的《代扣代缴全国社保基金A股证券交易印花税一览表》,作为有关年度申请退税的依据。

财政部关于返还全国社保基金2003—2007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通知

财金[2008]136号      2008-10-29

社保基金会: 

  你会《关于申请返回2003—2007年度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函》(社保基金财[2008]22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鉴于上海市和深圳市税务机关分别无法开据2005年1月以前和2008年8月以前全国社保基金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纳税凭证,原则同意你会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盖章确认的《代扣代缴全国社保基金A股证券交易印花税一览表》,作为有关年度申请退税的依据。但以后年度申请返还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你会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落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先征后返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财金函[2004]99号)的规定。

  二、根据《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34号),同意返还全国社保基金2003—2007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870,359,724.15元。请你会据此办理退库手续,所领款项列“证券交易印花税退库”(科目代码:101110109)。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