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职工社保缴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琼人社发〔2024〕48号 2024-06-06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琼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职工社保缴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执行时间 从2024年起,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从发布次月起执行。 二、阶段性调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调整至最低水平,即: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6%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按5%执行。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4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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