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征收方式 |
政策依据 |
相关说明 |
1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具体征收项目和征收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深发改函 〔2022〕180号 |
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粤财综〔2014〕69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深水规〔2020〕1号,深财资〔2020〕30号,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深发改函 〔2022〕180号 |
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2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
具体征收项目和征收标准详见粤发改价格〔2020〕435号、深发改〔2021〕164号 |
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计价格〔2000〕474号,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财综〔2007〕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粤价〔2000〕15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20〕435号,深府〔1994〕231号,深财资〔2014〕28号,财税〔2020〕58号,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深财资〔2020〕30号,深发改〔2021〕164号 |
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3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
具体征收项目和征收标准详见粤价〔2013〕112 号、深价管字〔2006〕75号、深发改〔2017〕1063号 |
代征单位或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按期申报缴纳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872号,粤价〔2002〕384号,粤价〔2013〕112 号,深价管字〔2006〕75号,深发改〔2017〕1063号,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深财资〔2021〕35号,《深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1号) |
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4 |
土地闲置费 |
闲置土地的使用者 |
具体征收项目和征收标准详见深府〔2008〕2号、深规土〔2013〕22号 |
缴纳义务人依据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深府〔2007〕107号,深府〔2008〕2号,深府〔2013〕1号,深规土〔2013〕22号,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深财资〔2021〕35号 |
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