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公中规[2024]1号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缴存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10-15
摘要: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

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武汉市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武汉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合同签订、抵押落实、发放归还以及贷后管理等日常贷款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形式向申请人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武汉市购买首套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首套住房的认定按照武汉公积金中心公布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灵活就业人员在武汉市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时间超过12个月,且已按《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三)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符合武汉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信用审核标准;

  (四)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五)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以内,同意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六)购房首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七)近一年内未提取过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八)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低于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3%;

  (九)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在武汉市和其他城市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符合《武汉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武汉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武汉市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二)不得高于武汉市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

  其中: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存量房时,贷款比例按房屋房龄(以建成年份为准)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房屋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级房屋房龄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第三级房屋房龄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三)不得高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日均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灵活就业人员日均缴存余额×10倍×缴存系数。

借款人缴存时间 缴存系数
12 ≤ 缴存时间 < 24(月) 0.5
24 ≤ 缴存时间 < 36(月) 0.6
36 ≤ 缴存时间 < 48(月) 0.8
48 ≤ 缴存时间 < 60(月) 1
缴存时间 ≥ 60(月) 2


  灵活就业人员日均缴存余额计算方法为:日均缴存余额=统计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日缴存余额之和/统计期天数。其中:统计期是指自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日前一个月的最后一日。

  灵活就业人员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三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武汉公积金中心可根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的资金收支平衡情况,对上述计算公式中的贷款倍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配偶如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贷款条件,可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但合并计算后的可贷额度必须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借款人由单位在职缴存人转变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先前由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自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计算日均缴存余额,纳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原缴存时长不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已获得贷款资格的灵活就业缴存人,转变为单位在职缴存人后,原灵活就业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长、缴存余额可作为单位在职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定依据。

  未获得贷款资格的灵活就业缴存人,转变为单位在职缴存人后,原灵活就业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作为单位在职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定依据,原缴存时长不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定依据。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贷款期限取实际年龄的整年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存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除需符合上述规定外,还不得超过按房屋评估基准日剩余使用年限折半计算的期限。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贷款程序

  (一)贷款咨询和申请

  申请人可向受托银行或武汉公积金中心咨询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

  受托银行根据灵活就业人员所购房屋类型对初步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资料夹》或《再交易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资料夹》(以下简称资料夹),并与借款人及其配偶进行面核(申请存量房贷款时,面核对象还应包括卖方夫妻双方)。同时指导借款人正确、完整填写资料夹。

  借款人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单身需签署单身声明);

  3.经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原件;

  4.近一年内的收入流水等证明其还款能力的材料;

  5.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借款人申请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卖方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制发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4.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武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书》。

  (二)贷款受理和初审

  受托银行在受理贷款申请时,应认真审核借款人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文书填写的规范性,确保各类文书上的签名真实有效。

  1.授权查询个人征信信息。借款人及其配偶必须授权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记录,签署查询授权书(以武汉公积金中心官网上公布的版本为准),并留存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必要时还应留存与借款人及其配偶面签的佐证信息。不得委托或通过第三方取得借款人及其配偶等信息主体征信查询授权书,禁止代签、伪造被查询人征信查询授权书。

  借款人的婚姻、房产、社保、纳税等个人信息也应同时授权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查询。

  2.审核贷款资料。受托银行应认真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原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借款人商议确定贷款类型(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

  3.贷款初审。受托银行对审核无误的借款人资料,应及时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准确、完整地录入借款人信息并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原因。

  (三)贷款复审

  受托银行应对借款人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并提出复审意见:

  1.借款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或贷款资料欠缺或贷款初审人员将申请信息录入错误的,银行复审人员应将贷款资料返回初审人员,终止贷款复审;

  2.对经审核确认无误的贷款资料及信息,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作审核通过。

  (四)贷款终审

  武汉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送交的贷款资料进行终审。未通过终审的,应当及时通知受托银行。

  (五)签订合同

  武汉公积金中心终审通过后,受托银行应与借款人面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及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签署房产抵押登记等相关贷款资料。

  (六)抵押登记

  受托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受托银行领取抵押权证或抵押证明后,应及时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录入抵押信息。

  申请存量房贷款时,由借款人与卖方办理不动产交易过户手续。受托银行在收到买卖双方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及《税收完税证明》后,应核实借款人申贷金额,审核无误的,在规定时间内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受托银行领取抵押权证或抵押证明后,应及时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录入抵押信息。

  (七)资金发放

  抵押担保手续办妥后,受托银行依据武汉公积金中心的放款通知,及时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发放,将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或存量房卖方账户,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五章 贷款偿还及结清

  第十三条 贷款偿还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或武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偿还每月应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可以用自有资金归还贷款本息,也可以授权武汉公积金中心扣划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直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手续由受托银行按武汉公积金中心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在还清逾期本息及当期应还本息的前提下,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本息,已按借款合同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不予退还。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借款人不能办理提前部分还款。

  提前归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前还款后由武汉公积金中心重新计算剩余贷款的每月还款额或剩余还款期限。

  (五)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金额的3%,该留存余额只能在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用于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六)借款人结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应将抵押的权利凭证等资料返还给借款人,借款合同终止。以房产抵押的,凭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注销证明,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武汉公积金中心有权扣划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归还为止。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借款人因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原配偶申请解除抵押担保的,可持法院离婚裁决书或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以及明确房屋产权及贷款债务均归属主借人等情况的具结书,到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存量房贷款时,卖方名下房屋产权属于共同共有的,共有产权人应当全部到场当面签署同意出售房产的书面文件,保证所售房屋产权明晰、交易合法。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联名购房的(夫妻联名购房除外),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 近亲属间存量房交易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九条 武汉公积金中心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借款人在结清贷款前出现还款逾期等违约情形,武汉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采用欺骗、违规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武汉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将借款人纳入武汉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取消其自纳入之日起 5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武汉公积金中心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追究受托银行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武汉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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