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公中规[2024]1号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缴存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10-15
摘要: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缴存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公中规〔2024〕1号         2024-01-30

各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月30日

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武公管〔2023〕4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可通过在武汉市灵活就业窗口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渠道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身份甄别。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原则为自愿参与、个人缴存、协议管理、自由退出。武汉公积金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运作使用建立全面风险管理防控机制,实行分项核算。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业务,由武汉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办理。

  第二章 缴存和提取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I类借记卡等资料,向受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受托银行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后,应当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每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维持一个正常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时应当与武汉公积金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自身购房计划、资金状况、贷款需求等,自主选择缴存方式,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武汉公积金中心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范围内,按照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协议生效之日超过6个月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协议自动解除,设立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注销。

  灵活就业人员自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再次办理自愿缴存登记手续。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账户状态变更等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在异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转入在武汉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在异地以单位职工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转入在武汉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且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未发生提取、未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时享受利息补贴,补贴额度为其账户结息额的10%。利息补贴列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单位缴存的,必须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或停缴手续。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时按照现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执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若本人及其配偶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可以自由提取。

  第三章 贷款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武汉市购买首套住房时,可以申请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首套住房的认定按照武汉公积金中心公布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条件:

  (一)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灵活就业人员已按照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符合武汉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信用审核标准;

  (四)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五)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以内,同意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六)购房首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七)近一年内未提取过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八)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额的3%;

  (九)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在武汉市和其他城市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十)符合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相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二)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

  (三)不得高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日均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灵活就业人员日均缴存余额×10倍×缴存系数。

借款人缴存时间 缴存系数
12 ≤ 缴存时间<24(月) 0.5
24 ≤ 缴存时间< 36(月) 0.6
36 ≤ 缴存时间< 48(月) 0.8
48 ≤ 缴存时间< 60(月) 1
缴存时间 ≥ 60(月) 2


  灵活就业人员的日均缴存余额计算方法为:日均缴存余额=统计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日缴存余额之和/统计期天数。其中:统计期是指自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日前一个月的最后一日。

  灵活就业人员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三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武汉公积金中心可根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的资金收支平衡情况,对上述计算公式中的贷款倍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配偶如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贷款条件,可合并计算可贷额度,但合并计算后的可贷额度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流程、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按照武汉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委托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前,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间,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金额的3%,该留存余额只能在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用于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武汉公积金中心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武汉公积金中心不受理其他城市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业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予以扣除。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年限纳入武汉市积分入户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 因就业情况变化,先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和单位职工身份设立缴存账户的,可实现身份转换和权益接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根据《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缴存人,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目前在武汉市灵活就业窗口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参加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灵缴个人账户是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个人账户是指缴存单位为其在职职工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条 灵缴个人账户的设立、缴存及提取业务,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旗舰网点(以下简称旗舰店)办理。

  第二章 缴 存

  第五条 签订协议

  缴存人根据自身购房计划、资金状况、贷款需求等,自主选择缴存方式,与武汉公积金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灵缴个人账户设立

  (一)每名缴存人只能维持一个正常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在申请账户设立前已连续在武汉市灵活就业窗口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缴纳时长满6个月。

  第七条 缴存方式及额度

  缴存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存和自由缴存两种方式,月缴存额上下限按照武汉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

  (一)一次性缴存。指缴存人一次性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的12倍,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的12倍,且在协议履行期间缴存金额不得变更。

  (二)自由缴存。指缴存人可自主缴存或者按月扣划缴存。

  1.自主缴存。可分次缴存,每次缴存额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月累计缴存额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

  2.按月扣划缴存。与武汉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扣划协议,关联银行卡并约定月扣划缴存金额,约定的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于每月10日执行扣划缴存,可扣划金额不足约定缴存金额时,则不予扣划。每月10日(含)后签约的,次月执行扣划缴存。扣划执行日后,还可自主缴存,月累计缴存额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

  缴存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含),未发生缴存且灵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为零的,协议自动解除,灵缴个人账户自动注销。

  第八条 信息查询

  缴存人可以查询本人灵缴个人账户缴存信息、账户明细和存储余额等信息。

  第九条 信息变更

  缴存人可以开通或终止按月扣划缴存,变更按月扣划缴存金额、关联银行卡号等账户信息和手机号、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

  第十条 账户转换

  (一)灵缴个人账户转换为单位个人账户

  缴存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必须办理灵缴个人账户停缴或者销户手续,再由单位为其设立单位个人账户。

  1.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以下均同)且尚未结清的,应当办理灵缴个人账户的停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销户,协议终止;

  2.未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可以办理销户,也可以办理停缴。停缴的灵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可以接续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权益。

  (二)单位个人账户转换为灵缴个人账户

  职工从单位离职且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可以设立灵缴个人账户。

  1.缴存单位办理“离职调动封存”后,方可设立灵缴个人账户。

  2.单位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可以接续享受灵缴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权益。

  第十一条 异地账户转移

  (一)异地转入。缴存人已在武汉市设立灵缴个人账户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可向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异地灵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转入武汉市灵缴个人账户。

  (二)本地转出。缴存人在武汉市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可向异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武汉市灵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转到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计息和缴存补贴

  (一)资金缴存至灵缴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计息,利息归缴存人所有。

  (二)缴存人按照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且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未发生提取、未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时享受利息补贴,补贴额度为其账户结息额的10%。

  第三章 提 取

  第十三条 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缴存人及其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尚未结清时,灵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且需留存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放款金额3%的存储余额,在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可用于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部分提取

  (一)缴存人及其配偶无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缴存方式为自由缴存的,可以部分提取灵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提取后将影响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和额度。

  (二)缴存人账户转换后提取单位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的,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销户提取

  (一)缴存人及其配偶无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可以提取灵缴个人账户全部存储余额,灵缴个人账户销户,协议终止。其中:缴存方式为一次性缴存的,只能办理销户提取,协议终止。

  自销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可再次办理灵缴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二)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其灵缴个人账户全部存储余额,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办理方式及所需材料

  第十六条 办理方式

  签订协议、账户设立、变更关联缴款银行卡号及死亡销户提取需在开户的旗舰店柜面办理,其他业务可通过开户的旗舰店柜面或者网上办理。

  第十七条 所需材料

  缴存人办理柜面业务时应当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2.本人银行I类借记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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