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证书复印件; (四)纳税人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 (五)纳税人账册“固定资产”科目明细帐复印件; (六)纳税人自建房产的应提供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实际投入使用的有关资料; (七)中方以房产作价投入的,纳税人应提供企业合资或合作的合同(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 (八)个人购买房产的应提供购房发票; (九)纳税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如身份证、护照、回乡证等); (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减免税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3年5月27日制发的《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减免城市房地产税操作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12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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