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自产产品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在增值税上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哪些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收入,哪些不确认收入而按成本转账?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又如何界定? 一、增值税方面 二、所得税方面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三、会计处理 早在财会字[1997]26号文《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中就指出:“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 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指南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而不像财会字[1997]26号一样按账面价值结转。 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 所以,对于八种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对照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其中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和用于捐赠两种情况,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以按成本转账,其他的情况一律都应该确认收入。 同样,对于新税法下的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以按成本转账,其他的情况一律都应该确认收入。 四、案例 发放给职工的部分 结转成本 计提税金 对外捐赠的部分: 小结:对于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自产化妆品部分税法上视同销售,新准则已不再按成本转账,而是按收入准则处理,所以不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整;而对于对外捐赠,税法上视同销售,要交所得税,而会计上按成本转账,汇算清缴时要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