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征[1993]267号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税务事务所试行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04-17
摘要:税务代理人(在本通知中专指税务事务所派出的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宜的人员)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通知规定,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宜。

  四、关于税务代理程序

  1、税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必须由税务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不得私自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不得私自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收取代理费。

  税务事务所给其工作人员分配任务,应当根据实际条件,尽量满足委托人特定的要求。

  2、除市税务局有特殊规定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选择受委托人。税务事务所也有权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决定是否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事务所的具有代理资格的工作人员建立税务代理关系,必须通过与税务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由税务事务所依照协议派出有关工作人员代办税务事宜。

  委托协议书应载明代理业务内容和有关各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4、税务代理人代办税务事宜应当以其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但是,税务代理人代其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文书,应当在该文书上加盖本人的名章或签名。

  5、税务代理人代办税务事宜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程序。

  五、关于代理费用

  1、税务代理应当实行互利有偿的原则。

  2、税务代理费用及付款方式应当由委托人与税务事务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载明于委托协议中。

  3、税务代理费用的收费办法由北京市税务局统一制定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各级各类税务事务所均应按照统一的收费办法和标准收费。

  六、关于法律责任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论是因其本人原因或接受委托的税务代理人的原因而违反税法,造成应缴未缴或少缴税款、或骗得减税、免税或退税的,均不能免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补缴应缴未缴的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税收罚款的义务。

  2、因税务代理人越权代理及代理行为违法,代理后又未得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追认,而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经济上损失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的规定,要求派出该税务代理人的税务事务所赔偿经济损失。

  3、税务代理人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并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依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由于税务代理而形成的其他法律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关于本通知的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至国家颁布统一的税务代理管理办法期间试行。

  八、关于开展税务代理业务中需注意的其他问题。

  1、进行税务代理必须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为前提,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办理。

  2、关于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市局将随后印发。各税务事务所在开展税务代理业务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并通过健全制度来规范代理服务的具体内容、程序和手续,不断提高代理服务的质量。

  3、各区、县税务咨询事务所应注意及时研究总结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问题,并定期向所在地税务分局报告工作情况,各区、县分局对本地区开展税务代理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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