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税务事务所试行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税征[1993]267号 1993-04-17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税务咨询事务所: 为了发展本市的税务代理事业,逐步建立健全本市税务代理制度,促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就本市税务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下同)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代理人及税务事务所。 1、凡在本市的税务事务所工作,具有税收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税法规定,具有税务代理能力的专业工作人员,经统一考核、批准,都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担任税务代理人,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宜。有关考核、批准及税务代理人代理资格认定办法与程序由北京市税务局另定。 2、税务事务所的成立必须经北京市税务局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3、税务事务所开展税务代理业务要受县以上同级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关于税务代理人的权利与责任 1、税务代理人(在本通知中专指税务事务所派出的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宜的人员)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通知规定,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宜。 2、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代理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权益。 3、税务代理人应当通过其业务活动,宣传国家税收法制,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代理人依法执行职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4、税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办理税务事宜的行为,与其委托人自己办理税务事宜的行为具有同等效力。 5、税务代理人在代办税务事宜过程中,有权要求其委托人提供依法正确履行代理职责所需的必要条件。 6、税务代理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要求其纠正。对不纠正的,有权辞去委托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如实反映。 税务代理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违法事项有权拒绝接受委托或拒绝代理。委托人拒绝提供正确履行代理职责所需必要条件的,税务代理人有权拒绝代理或辞去委托。 7、税务代理人对在业务活动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8、税务代理人应当定期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税法宣传与税务业务培训活动。 三、关于税务代理事项。 1、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下列税务事宜: (一)申请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申请购领发票或申请批准自印发票; (三)建帐建制、清理财务; (四)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申报; (五)缴纳税款手续; (六)纳税情况自查; (七)申请减税、免税; (八)其他经税务机关许可的税务代理事项。 2、税务机关规定或通知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亲自办理的税务事宜,税务代理人不得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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