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外[1995]10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交际应酬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3-30
摘要:外商投资企业以广告费形式列支的商业性赞助,应予从严掌握,对未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或以取得广告专业发票等形式变相扩大成本费用开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交际应酬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5]107号              1995-03-3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交际应酬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199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外商投资企业因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负增加,经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退回的税款,应计入收到退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支出,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所说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前述所称的社会团体具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性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以广告费形式列支的商业性赞助,应予从严掌握,对未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或以取得广告专业发票等形式变相扩大成本费用开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3.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的支付标准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按规定提取并发放的准予在计征所得税前扣除。对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以及以工资、福利费等名义提取,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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