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征[1999]45号 1999-11-19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统一全省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的管理方式,加强对出口商品企业的财务监督,如实反映该类企业的进出口业务,自2000年1月1日起,我省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一律由国税机关负责监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 二、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由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制管理。其发票式样由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按照发票管理要求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确定,并报省局备案。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