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95号 2004-03-01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户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坚决执行起征点调整政策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广应用漳州市、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计算机定额核定软件,实行“阳光作业”、“阳光定税”。 二、福州台农服装城是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45个大、中型集贸市场动态管理对象之一,请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自2004年起,分别于每年7月25日和次年的1月25日前向省国家税务局上报半年和全年重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相关数据和主要做法(具体上报数据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附表《重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 三、为了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生产经营和税收征管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自2004年起,请福州市、泉州市、莆田市国家税务局把所管辖的经营额列全省前10位的个体工商户大户(见附件二《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大户名单》)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上报省局(具体上报数据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附表《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上报时间为每年的7月25日前上报半年情况,次年的4月25日前上报全年累计情况。需要强调的是,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体工商户大户名单一经确定,以后年度均应报送该10户的资料,不得改报其他业户,除非该业户注销登记。 附件: 1、国税函[2004]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2、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大户名单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三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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