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2004]160号 2004-05-11 税屋提示——依据吉国税发[2007]15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的规定,现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的通知》(吉国税发[2001]99号)中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取消以下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 一、取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75条第6款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取消先进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审批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75条第8款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取消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的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四、取消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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