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外籍人员应税所得申报异常实行纳税约谈制度的试行规定 鲁地税发[2002]31号 2002-04-09 第一条 为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籍人员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 第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审核评税后认为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纳税约谈对象。 (一)申报的应税所得明显异常,不能说明正当原因的; (二)取得境外外应税所得,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的收入的;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进行纳税约谈的。 第四条 纳税约谈对象确定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约谈对象发放《纳税约定谈话通知书》(附件一),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作为约谈代表,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与约淡对象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持有约谈对象签署的授权书原件)对约谈对象纳税情况进行询问约谈,并填写《纳税约定谈话纪录》(附件二)。 第五条 纳税约谈结束后,需重新申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发《外籍人员重新申报应税所得通知书》(附件三),纳税人应在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应税所得。 第六条 华侨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个人所得税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判定为外国居民的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